昆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留学人员来昆创业的若干意见》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昆山创业,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生。
第二条 留学人员来昆创业的主要方式:
(一) 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四)受聘担任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其他方式。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昆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昆创业,凭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等有效证明,向市人事局申领《留学人员在昆工作证明书》。持证留学人员在昆期间可享受昆山市民待遇。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昆创业可根据《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昆创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 留学人员受聘于事业单位,不受单位编制限制。
第七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由市职称部门按程序评审其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不受职数的限制。其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昆创办企业,凭中国护照可申请注册内资企业,凭外国护照或外国居留证可注册外资企业,注册合资和合作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留学人员进驻昆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创业园现有优惠政策。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昆创业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依法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昆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经有关部门论证确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可根据《昆山市人才开发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