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布《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为了规范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由市财政分三年拨款400万元。其中2000年拨款200万元,2001年和2002年分别拨款100万元。以后视留学人员来穗情况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
(二)其他可用于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使用范围。
(一)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用于有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留学人员短期来穗工作,参与我市建设项目及重大经济发展计划的相关工作;
(三)资助引进我市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活动;
(四)资助留学人员的成果推广与国际合作以及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资助短期来穗工作讲学留学人员的往返交通、住宿、技术援助顾问方面的部分经费。
第四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对象。
(一)择优资助已获得国外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五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安家费者须是已有市内接收单位并在广州落户定居的留学人员;
(二)申请研究项目启动经费者,其研究项目应属国际前沿、有创新构思,或为我市所急需并获用人单位同意;
(三)申请短期来穗工作、讲学所需经费者,本人应具有留学所在国副教授或成绩突出的助理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企业、研究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研究人员;
(四)申请国际合作、国际会议与学术交流、成果推广等活动经费者,其活动应是有助于广州市科技创新体系战略发展、支持区域经济建设,或促进新兴学科发展及其他可以推进我市经济技术发展的,并已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
第六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安家费申报:
1、申请:申请安家费的留学人员必须填报《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
2、审批: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接受申请,进行审查,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申请技术支持、成果推广、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者,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申请: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填报《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附加材料。
2、初审:由留学服务中心审查申请材料,对项目进行考察。
3、论证:通过初审的项目,其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向留学服务中心递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经济计划,由留学服务中心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4、审批:项目由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下达项目经费指标。经费拨至该负责单位。
5、验收:项目完成之后,由市人事局组织验收。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报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
(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由市人事局提出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款。年度终了,由市人事局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资助项目的范围支付,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况,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三)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