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布《2022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 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 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留学人员创业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 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鼓励留学人员回区创新创业,2022年继续开展自治区留学人员 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 2022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将聚焦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服务自治区重点产 业发展需要,以具有明显创新能力的青年科技人才为重点,遴选支持一批高水平留学回国创新创业人才。重点支 持人工智能、信息技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生物育种、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领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创新创业人 才。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并已全职到岗,在海外无工作。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外留 学一年以上,获得国(境)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自治区原“511人才工程”境外培养人员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创新项目应具备:申报人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申报项目在自治区或本地区、本 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创业项目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应为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创办企业注册时间应不超过5年;企业注册 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申报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 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三、申报办法
(一)本次资助的类别分为创新项目和创业项目两个类别,其中,创新项目分为启动类和小额类项目。各类别资 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和财政情况予以确定。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在各自范围内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广泛向各所属单位、社会组织、行业 协会等,传达文件精神。
(三)申请人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请创新项目,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创新启动 支持计划申请表》(附件1)。申请创业项目,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请表》(附 件2)。
(四)申报项目须逐级审核上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各盟市、各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和名额 分配表(附件3)进行初审把关。各留创园须通过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推荐单位须认真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各单位、各盟市(主管部门)在确定推荐人选时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由领导集体研究确 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推荐报告,填报汇总表(附件4)。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书面推荐报告、纸 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刻录CD光盘)等一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申报项目数量超额的,按申报项目顺序对超额项目进行核减。
(五)支持项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四、申报要求
(一)各级推荐部门要对申报人条件、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报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违反 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兼职取酬限制等情况,并在推荐报告中予以明确。
(二)本次资助经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全额下拨至受助者所在单位。受助者所在单位收到支 持经费后要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关收据。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 监督。各盟市、各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支持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同时应帮助受助 人做好支持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支持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四)获得创新启动项目和创业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2022年底前,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支持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 、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支持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资助经费予以收回 。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 使用资助经费。
(六)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支持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调出、调入 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七)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 容或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且五年内不得申报自 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的有关资助项目的处理。
(八)受助者在三个年度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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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13日